律师解析:
主动与对方沟通并签订新的履行协议,这会形成新的
权利义务关系,让对方的财产再次受到法律约束,相当于重新激活了权利主张的合法依据。
若对方自愿归还欠款或履行义务,即使
诉讼时效已过,该行为依然有效,对方不能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核查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时效中断或暂停情形,比如遭遇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
主张权利、曾向对方提出过履行要求等,若能提供
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可重新计算时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部分特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例如基于投资关系要求缴付
出资的情况,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无需考虑时效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运用现行法律规定来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曾出借资金给小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
期限届满后,小朱未及时向小李主张债权,该债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小朱找到小李
协商还款事宜,小李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分两期偿还剩余款项。但小李支付第一期款项后,以原债权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履行还款计划。
案情分析:1、小李出具书面还款计划的行为构成双方重新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引发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小李应按协议履行剩余义务。
2、小李已自愿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即便原债权时效届满,其履行行为有效,小李无权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小朱返还该部分款项。
3、本案中小朱通过与小李协商达成新
还款协议的方式,属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有效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小朱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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