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违约金没有固定上限,计算时需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不能脱离实际损失空谈数字。
依据
民法典,若约定的
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适当降低,保障责任承担的公平性。
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合理利益等因素,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但并非绝对标准。
违约金的具体上限需由
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实际裁量,违约方需主动提出调整请求,才能启动违约金的调整程序。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总货款10万元,若小胡
逾期付款需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小胡逾期15天付款,小丽要求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小胡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
资金占用利息5000元,
违约金过高拒绝全额支付,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调整。本案需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2.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参考标准。本案实际损失为5000元,其30%为1500元,约定的2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酌情调整至实际损失加合理增幅的金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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