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同加害行为会构成
共同侵权。
它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
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
2.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他人损害,要
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加害行为有主体复数、行为关联、结果统一的特点。
各加害人行为相连成统一致损原因,不管是共同故意、过失,还是无共同故意、过失但行为结合致损,都属共同侵权,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一起玩耍,小朱提出用弹弓射击路边的玻璃橱窗取乐,小李和小胡表示赞同。三人同时发射弹弓,其中一颗石子击中橱窗,导致橱窗破碎,店主小丽遭受
财产损失。小丽要求三人
赔偿,小胡却称不知是谁的石子击中橱窗,自己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实施用弹弓射击橱窗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三人具有共同故意,且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共同导致了小丽橱窗破碎这一损害结果,符合共同
侵权行为的特征。
2、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小李和小胡应对小丽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胡不能以不知谁击中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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