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未明确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上限,赔偿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目的是让受损方回到缔约前状态。
2.信赖利益损失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有缔约、准备履约费用;
间接损失是丧失和第三方签约机会的损失。
3.法院判赔偿额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且赔偿不超合同履行
可得利益,避免赔偿范围不合理扩大。
4.受损方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损扩大,否则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就合作项目进行磋商,小朱为此次合作支出了缔约费用、准备履约的费用等。然而,在即将
签订合同之际,小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李赔偿,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错过与第三人合作机会带来的间接损失。小李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上限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小朱支出的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属于直接损失,错过与第三人合作机会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均在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内。
2、法院判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且赔偿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若小朱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却未采取,扩大部分损失可能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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