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诉讼:
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2.
刑事诉讼:
以
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若在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合适,可由该地法院管。
3.
行政诉讼:
由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
管辖权;
因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起诉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都能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李,小李认为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
诉讼法院管辖权产生争议。同时,小胡因
涉嫌犯罪被起诉,犯罪地和其居住地不一致,关于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也出现分歧。另外,小静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她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与小李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有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则按协议执行。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小胡的
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若由被告人小胡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3、小静的行政诉讼,因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小静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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