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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时间:2025.12.01 标签: 涉外专长 国际贸易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得达到能负刑责的年龄且有能力,单位包含公司等各类组织。
主观方面:
是故意,通常想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明知行为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还积极为之。
客体:
侵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与投资者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客观方面:
用多种手段操纵市场,影响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像集中资金操纵等。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合谋,意图操纵证券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他们利用资金优势,集中大量资金对某证券进行买卖操作,试图影响该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此行为被监管部门察觉,引发了对他们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胡与小许作为自然人,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则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他们合谋操纵市场,明显表现出故意,且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客体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4、客观方面,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若情节严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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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华律师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管华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执业,2017年加入团队。 【荣誉与任职】: ●2019年被兰山区关工委、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区司法局等部门授予“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2019年受兰山区民政局特邀为婚姻家庭辅导律师; ●2020年被兰山区政协聘任为兰山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 ●2021年被临沂沂河实验学校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2021年撰写文章《关于调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年龄的建议》,被兰山区政协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并由省政协转报全国政协,纳入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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