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让股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8.1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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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恶意转让
股权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股东若明知公司有
债务,为逃避责任转让股权,损害
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其与
受让人担
连带责任。
2.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若转让无效且造成他
人损失,股东和受让人或需连带
赔偿。
3.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错,通常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股东,该公司存在债务。小许为逃避责任,将其
股权转让给小胡。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认为小许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其利益,要求小许和小胡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
公司债务情况,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若小许是在明知公司有债务情况下恶意转让股权,且与小胡存在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2、若转让股权行为被认定无效,且给小丽造成损失,小许作为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需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若小胡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小胡知情并与小许恶意串通,则需与小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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