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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什么

时间:2025.12.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1.立案侦查
公安对管辖刑事案件,可决定立案,通过讯问、询问、勘验等侦查措施收集调取证据
2.执行权力:
负责对被拘留逮捕的嫌犯执行相应措施,对被判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3.强制手段:
能决定并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4.其他职能:
可将嫌犯移送审查起诉,对不构成犯罪但需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活动,对小朱进行讯问,询问了相关证人,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搜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对相关物证书证进行了查封、扣押。小朱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部分物品与案件无关,不应进行查封、扣押,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对小朱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并采取多种侦查措施收集、调取证据,所以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进行讯问、勘验等活动是合法行使立案侦查权
2、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对小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其强制措施权。关于小朱家属认为查封、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争议,若经进一步调查确实无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另外,若小朱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行政处理,会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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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多年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经验。盈科全国经济犯罪法律服务济南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兼山东省某广播电视台特邀法律嘉宾,山东省青柠计划特聘讲师。李睿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先后承办了国务院挂牌督办5.2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案、省公安厅督办2.24清源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今日说法》报道济南特大跨省制贩毒案、缅甸柬埔寨电信网络诈骗连环案等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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