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承包人延
误工期,
违约金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
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且约定要公平合理。
2.若合同
未约定,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
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赔偿额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含
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3.发包人确
定损失数额时,需举证实际损失,如额外费用、错过销售期的损失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小朱负责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小李发现工期被延误。双方对工期延误违约金产生争议,合同中并未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数额。小李要求小朱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称由于工期延误导致错过最佳销售期,且自己额外支出了费用,但小朱认为小李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小朱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小李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如额外支出的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期的损失等,以此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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