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打官司,
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等,时效中断,从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来小朱认为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代理费用,其权利受到损害。小朱知晓该情况后,因犹豫是否打官司而未及时维权。在接近三年时,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朱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请求权。灾害消除后,小朱又因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支付费用请求,使得情况变得复杂,双方就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理
合同纠纷打官司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知道权利受损后,若正常情况,三年诉讼时效内可
起诉。
2、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小朱遇到自然灾害符合该情形。
3、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小朱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请求,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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