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刑事案件,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2.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四类重大复杂案件(边远地区、
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4.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刑罚,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
5.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警方
立案侦查并逮捕。最初侦查羁押期限已达两个月,但案件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此期限到后仍无法
侦查终结,小朱
家属认为不应再延长侦查时间,而警方认为应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本案最初延长一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2、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此警方提出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朱家属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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