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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的期限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12.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2.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四类重大复杂案件(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4.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
5.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立案侦查并逮捕。最初侦查羁押期限已达两个月,但案件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此期限到后仍无法侦查终结,小朱家属认为不应再延长侦查时间,而警方认为应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本案最初延长一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2、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此警方提出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朱家属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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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辉律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张叶辉,男,1984年2月出生,2008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税法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多年的集团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曾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现任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多家银行法律服务入库律师。主要擅长诉讼仲裁、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强制执行、法律顾问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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