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电子邮件签的合同算书面合同。
依据
民法典,
书面形式包含能有形呈现内容的多种形式,电子邮件等能呈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视同书面形式。
2.电子邮件可清楚记录合同内容,符合能有形呈现内容的条件,人们还能随时登录邮箱查看,满足随时调取的要求。
3.因此,在符合
合同成立其他条件时,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和传统书面
合同效力相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有业务往来,双方就一批货物的买卖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协商。小朱发送了包含货物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详细条款的邮件,小胡回复邮件表示同意这些条款。之后小胡却以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约定。小朱认为电子邮件合同有效,要求小胡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小朱与小胡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记录了合同内容,符合“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双方能随时登录邮箱查看邮件信息,满足“随时调取查用”要求。所以在符合合同成立其他要件的情况下,他们通过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
法律效力,小胡应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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