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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吗

时间:2025.08.0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53人
律师解析:
1.电子邮件签的合同算书面合同。
依据民法典书面形式包含能有形呈现内容的多种形式,电子邮件等能呈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视同书面形式。
2.电子邮件可清楚记录合同内容,符合能有形呈现内容的条件,人们还能随时登录邮箱查看,满足随时调取的要求。
3.因此,在符合合同成立其他条件时,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效力相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有业务往来,双方就一批货物的买卖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协商。小朱发送了包含货物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详细条款的邮件,小胡回复邮件表示同意这些条款。之后小胡却以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约定。小朱认为电子邮件合同有效,要求小胡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小朱与小胡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记录了合同内容,符合“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双方能随时登录邮箱查看邮件信息,满足“随时调取查用”要求。所以在符合合同成立其他要件的情况下,他们通过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小胡应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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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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