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配偶不是
个人债务连带责任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
债务,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若让配偶担责,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思。
2.若个人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花费,算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担责。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也属
共同债务,配偶是连带
责任人。
判断债务性质后,才能确定配偶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
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小胡要求小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胡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小胡主张小丽
承担连带责任,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若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日常衣食住行开销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连带责任。若有
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小朱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作为配偶是连带责任人。所以需具体判断该债务性质,才能确定小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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