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多方面的补充责任。
先说在
公司债务问题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
公司法》,公司
债权人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是会支持的。简单讲,要是公司财产不够还债,未出资股东就得在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负责。
公司清算的时候,未出资股东的责任也有体现。
公司解散,股东没缴纳的出资都算
清算财产,未出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若公司没依法清算就办了
注销登记,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担责,未出资股东同样要承担补充责任。
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向其他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要是股东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要和被告股东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应该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发现小许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便要求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公司解散进入
清算程序,再次明确小胡也未缴纳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小许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小胡未缴纳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胡追偿。此外,若小许和小胡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需与他们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