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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可不可以补充新的证据

时间:2026.10.3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278人
律师解析:
庭审时能否补充新证据,要根据不同诉讼类型分情况。
在民事诉讼里,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若要提供新证据,需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若要提供新证据,开庭审理的应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无需开庭审理的,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这里的新证据,包含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要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若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给予训诫、罚款。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重大,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对于新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宣布休庭调查核实。
总之,庭审时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就能补充新证据,但要遵循规则并说明理由。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民事纠纷一案进入一审庭审。庭审中小朱突然提出要补充一份新证据,称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小胡则认为小朱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现在提出不符合程序,不应被采纳。而在另一起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补充新证据以核实情况。

案情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依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提供新证据应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小朱虽称新证据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但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可能不符合程序。若小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2、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等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影响定罪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宣布休庭对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所以公诉人要求补充新证据核实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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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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