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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离婚协议再公证会生效吗

时间:2026.10.31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双方签署并公证后,满足协议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在两人之间成立。不过,协议成立不代表生效。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生效条件是完成离婚登记。即使协议做了公证,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登记,协议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在。
公证能证明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能增强协议证明力,却改变不了协议生效条件。
要是双方签了离婚协议还做了公证,一方反悔不想办离婚登记,另一方不能按协议强制对方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在诉讼里,公证的离婚协议能当证据,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许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然而,在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时,小朱反悔,拒绝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小许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小朱按照协议离婚,小朱则认为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不生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离婚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公证后虽成立,但它是附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小朱和小许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离婚协议未生效,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2、公证仅能证明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为真实意思表示,增强证明力,但不能改变生效条件。小许不能依据该协议强制要求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作为证据,最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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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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