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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公司转让,债权债务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6.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44人
律师解析:
未实缴公司转让时,债权债务承担有相应规则。
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要用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就算股东没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不管受让人知不知情,公司债权人都能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实缴情况,就得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老股东之间,若股权转让协议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通常约定原股东如实告知债权债务情况,受让股东承担受让后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要是受让方对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的债务不知情,承担责任后可按协议向原股东追偿。
总结来说,对外,原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可能和知情的受让股东一起对债务担责;对内,按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最终责任承担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查看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A公司的股东,但未实缴出资。小朱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小许,未告知小许自己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之后A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公司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许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股权已转让不应再担责,小许则称自己不知情不应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即便小朱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许若知道或应当知道小朱未实缴出资的情况,需与小朱承担连带责任。若小许不知情,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小朱追偿(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体责任承担先对外按法律确定小朱和可能知情的小许责任,对内按协议来确定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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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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