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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担债务

时间:2026.10.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不一定能免除债务责任。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虚假出资违反《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就算转让股权,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必然随股权一并转让。
要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虚假出资,受让人和转让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债权人能要求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是受让人不知情,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原股东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受让人追偿。
另外,如果转让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况,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总之,虚假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不能直接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具体承担情况要结合实际案件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情况。之后小朱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小胡。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债务无法完全清偿,此时公司债权人认为小朱虽转让股权仍需承担债务责任。小胡则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小朱虚假出资,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小朱虚假出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必然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2、若小胡知道或应当知道小朱虚假出资,那么小朱和小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连带责任。若小胡不知情,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小朱可依股权转让协议向小胡追偿。如果转让存在恶意逃债情形,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权。具体责任承担要依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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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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