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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个被执行人,只执行一人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2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多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里,申请执行人能按自身意愿,只选择执行其中一人。
申请执行人要向法院交书面申请,明确执行对象,说明选择理由。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符合规定就会对选定的被执行人启动执行。法院可采用多种执行手段,比如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名下财产,提取其收入,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
执行中若选定的被执行人没财产,而其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能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如果多个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一人后不足部分可让其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果是按份责任,每个被执行人只在自己的份额内担责。
建议申请执行人在选择被执行人时,综合考虑各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法院沟通,若发现新情况可及时申请追加或变更执行对象。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其案件中有小朱、小李、小胡三名被执行人。小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仅执行小朱,并说明了理由。法院审查后启动对小朱的执行,查询其银行存款并进行冻结。执行中发现小朱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小李有履行能力,小许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小朱、小李、小胡在案件中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争议,不知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案情分析:

1、申请执行人小许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特定被执行人小朱要求执行,其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法律程序,法院审查后启动执行也符合规定。
2、当被选定的小朱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其他被执行人小李有履行能力时,小许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
3、各被执行人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案件法律关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为连带责任,执行小朱不足部分可要求小李、小胡继续履行;若为按份责任,三人仅在各自份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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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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