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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无人纯获利的相关行为

时间:2026.10.2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无人纯获利行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却不用履行对等义务的行为。按照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在司法实践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有特殊认定规则。要是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像接受无任何义务的赠与,通常会认定有效。因为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利益,不会损害其权益。
要是获利行为并非纯获法律上利益,表面获利实际可能有法律义务或风险,一般不认定为纯获利行为,应认定无效。比如一些“获利”行为附带不易察觉的义务,会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这类纠纷,主张行为有效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行为确实是纯获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胡找到小朱的父母,表示要赠与小朱一笔钱,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小朱父母同意,小胡便将钱交给小朱。之后小胡反悔,称赠与无效,要求小朱返还钱财,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小胡赠与小朱钱财,此为不附任何义务的赠与,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通常认定有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利益,不存在损害其权益的风险。若小胡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需承担证明该赠与不是纯获利益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其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小朱无需返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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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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