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人纯获利行为是指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却不用履行对等义务的行为。按照
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在司法实践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有特殊认定规则。要是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像接受无任何义务的赠与,通常会认定有效。因为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利益,不会损害其权益。
要是获利行为并非纯获法律上利益,表面获利实际可能有法律义务或风险,一般不认定为纯获利行为,应认定无效。比如一些“获利”行为附带不易察觉的义务,会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这类
纠纷,主张行为有效的一方要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该行为确实是纯获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胡找到小朱的父母,表示要赠与小朱一笔钱,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小朱父母同意,小胡便将钱交给小朱。之后小胡反悔,称赠与无效,要求小朱返还钱财,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小胡赠与小朱钱财,此为不附任何义务的赠与,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通常认定有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利益,不存在损害其权益的风险。若小胡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需承担证明该赠与不是纯获利益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其无
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小朱无需返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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