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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时录像是否构成肖像权侵犯

时间:2026.10.1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争吵时录像不一定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以及是否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要是争吵时录像只是为记录场景,没用于营利,也没有恶意丑化等不当使用,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就像在公共场所争吵,一方为留存证据录像,没传播获利或不当处理,一般不算侵权。
然而,若录像者把视频用于营利活动,像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流量获广告收益,或者恶意剪辑、丑化后传播,即便没直接营利,损害了他人名誉和形象,也可能侵犯肖像权。
另外,就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开传播录像,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人格尊严,也可能被认定侵权。
所以,判断争吵时录像是否侵权,要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和后果。建议大家在争吵录像时,明确录像目的,避免不当使用。若不确定是否侵权,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在商场发生激烈争吵,小朱为留存证据对争吵过程进行了录像。之后,小朱将该录像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了大量流量并获得了广告收益。小胡认为小朱侵犯其肖像权,而小朱则称录像只是为记录场景。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需考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以及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小朱虽最初是为留证据录像,但将其用于网络平台获利,具有营利目的,且未经小胡同意公开传播。
2、小朱发布录像获取广告收益的行为,符合将录像用于营利活动的侵权情形。因此可认定小朱侵犯了小胡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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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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