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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时被他人拍照算侵犯肖像权吗

时间:2026.10.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执行公务被他人拍照,通常不算侵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执行公务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他人出于记录公共事务、监督执法等合理目的拍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但要是拍照者恶意丑化、歪曲照片,或者将照片用于营利性活动等不当用途,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就可能侵犯肖像权。此时,被拍照的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所以,执法人员遇到他人拍照,先判断拍照目的和用途是否合理。若合理,可正常执行公务;若发现对方有不当使用照片的可能,应及时制止并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名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小朱拍照。小何认为小朱未经自己同意拍照侵犯了其肖像权,而小朱称拍照是为了监督执法、记录公共事务。之后,小何发现小朱将照片进行了恶意丑化并发布到网上,小何遂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小朱最初为监督执法等合理目的拍摄执行公务的小何,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但小朱将照片进行恶意丑化并发布到网上,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小何有权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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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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