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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10.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债权债务会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结束。比如在买卖合同里,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债权债务就终止了。
债务相互抵销,若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能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不过,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除外。像双方互负金钱债务,就可进行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可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债务人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债务会部分或全部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时,债权债务终止,不过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还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比如合同附有终止条件,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就终止了。遇到上述情况,相关主体要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手续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买卖合同,小朱向小李出售一批货物,小李需支付相应货款。货物交付后,小李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付。之后两人又分别从小胡处借款,互负金钱债务。小李提出用对小胡的债权抵销对小朱的剩余货款债务,小朱不同意,认为不能抵销。同时,小朱因小李未付清货款欲将货物提存。而小李觉得小朱应免除其部分债务。

案情分析:

1、关于债务抵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到期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小李提出的抵销符合规定,小朱不同意缺乏法律依据。
2、对于提存,如果小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或下落不明等,小朱难以履行债务时,可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时,小朱债务消灭。
3、小李要求小朱免除部分债务,若小朱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除非小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否则债权债务部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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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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