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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的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原件么

时间:2026.10.17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转发的聊天记录通常不算证据原件。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存储于聊天发生设备上的聊天记录这种原始载体形式的电子数据,属于证据原件。而转发的聊天记录,往往是从原始聊天记录复制而来,脱离了原始存储介质,不属于证据原件,而是传来证据。虽说传来证据也有一定证明力,但证明效力低于原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电子数据时,一般会要求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常见的做法是用聊天设备登录账号,现场展示聊天记录。要是只有转发的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加以印证,对方可能就会质疑它的真实性,法院也可能因真实性存疑,不采信这份证据。
所以,当要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大家要尽量保存好原始聊天记录和原始载体。这样能确保在需要时,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顺利得到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朱为证明小胡曾在聊天中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提交了转发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小胡则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转发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原件,不具有足够证明力。小朱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双方就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存储在发生聊天设备上的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原件,而转发的聊天记录已脱离原始存储介质,属于传来证据,证明效力低于原件。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电子数据时通常要求提供原始载体。小朱仅提供转发的聊天记录且无原始载体印证,小胡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合理,法院可能因真实性存疑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所以涉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尽量保存好原始聊天记录和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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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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