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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合同需达成哪些方面的条件

时间:2026.10.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追认合同要满足这些条件。
行为人得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是没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就没追认的基础。像无权代理人用自己名义签合同,就不能用追认规则。
行为人实施的得是效力待定行为。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情况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超出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的合同。要是行为本身无效,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就不能通过追认让它有效。
追认主体得是有追认权的人,一般就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正确认识追认行为的法律后果。
追认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要是相对人已经催告,被代理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表示追认;没规定期限的,一般要在合理时间内追认,否则算拒绝追认。
追认方式要符合要求。可以明示,像书面或者口头明确表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也能通过行为默示追认,但这种方式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案情回顾:

小许未经小何授权,以小何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许签订合同后小何知晓此事,小丽催告小何追认该合同。小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迟迟未作表示。小许担心合同不被认可,小何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是否追认,小丽则认为小何应尽快表态,这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以小何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行为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追认条件。同时,小许无权代理以小何名义订立合同,此为效力待定行为。
2、小何作为被代理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有追认权的主体。但小丽已催告小何追认,小何却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表示,根据“追认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要求,应视为拒绝追认。且本案未提及小何通过符合要求的明示或法定的默示方式进行追认,所以该合同最终不能因小何追认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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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中山,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公司经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0765316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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