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作案手段体外牟利罪怎么判

作案手段体外牟利罪怎么判

时间:2026.10.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7人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里没有“作案手段体外牟利罪”这个罪名。司法实践中,“体外牟利”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多种多样,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罪名与量刑。
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体外交易等非法获利,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就拿贪污罪来说,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量刑不同。贪污金额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是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体外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所说的罪名不准确,建议明确具体行为表现和相关情节,这样才能准确判断适用的罪名与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企业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体外交易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同时小胡也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中通过体外交易为自己谋取好处。二人被捕后,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应统一认定罪名,有人觉得应区别判定。

案情分析:

1、我国法律没有“作案手段体外牟利罪”,对于“体外牟利”需依具体情况判断罪名和量刑。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体外交易非法获利,可能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等,应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按相应法律规定量刑。
2、小胡是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体外交易为自己谋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同样依据数额和情节按照对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所以应区别小朱和小胡身份及行为,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日喀则房产纠纷卓玛律师 已认证
5.0分 执业6年
专长: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律所:

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电话:

13308927912

律师简介: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更多>
卓玛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西藏日喀则,认证执业律所是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30892791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