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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时能否追加配偶债务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法院执行时,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要分不同情况。
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里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要是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通常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像一方婚前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属于个人债务。
在实践中,要是债权人觉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拿到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配偶的财产。所以,法院执行时能否追加配偶承担债务,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到期未还,小胡起诉小朱后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胡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与其配偶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小朱称这是其个人债务,小丽对此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程序中可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若债务是小朱的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或其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小胡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通常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若小胡认为是共同债务,可另行诉讼确认,获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小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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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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