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时,
质押物一般会跟着一起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债权转让时,
担保该债权的
抵押权会一并转让。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
担保物权,所以质权通常也适用这一规则。也就是说,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作为从权利,会随主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质权可能不会随债权转让。比如当事人在
质押合同里明确写了,债权转让时质权不跟着转让,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债权转让涉及质押物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质押人。要是没通知,转让对质押人就不产生效力。而且,质押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因此,债权转让时质押物原则上是一同转让的。大家在操作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债权人一定要履行通知义务,这样才能
保证转让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将债权转让给小许,该债权存在质押物。小朱认为债权转让时质押物应一同转让,可质押人小胡却称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转让时质权不随之转让,不应将质押物转让给小许。而且小朱在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小胡,小胡表示该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还向小许主张对小朱的抗辩。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质权同理,一般情况下质权作为从权利应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但本案中当事人在质押合同里明确约定债权转让时质权不随之转让,所以应按此约定,质押物不随债权转让。
2、债权人小朱转让债权时未通知质押人小胡,根据规定,该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且小胡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受让人小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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