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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质押物是否一同转让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时,质押物一般会跟着一起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会一并转让。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所以质权通常也适用这一规则。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作为从权利,会随主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质权可能不会随债权转让。比如当事人在质押合同里明确写了,债权转让时质权不跟着转让,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债权转让涉及质押物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质押人。要是没通知,转让对质押人就不产生效力。而且,质押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债权转让时质押物原则上是一同转让的。大家在操作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债权人一定要履行通知义务,这样才能保证转让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将债权转让给小许,该债权存在质押物。小朱认为债权转让时质押物应一同转让,可质押人小胡却称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转让时质权不随之转让,不应将质押物转让给小许。而且小朱在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小胡,小胡表示该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还向小许主张对小朱的抗辩。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质权同理,一般情况下质权作为从权利应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但本案中当事人在质押合同里明确约定债权转让时质权不随之转让,所以应按此约定,质押物不随债权转让。
2、债权人小朱转让债权时未通知质押人小胡,根据规定,该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且小胡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受让人小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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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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