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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重整,债权人要如何处理

时间:2026.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重整时,债权人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还要提交相关证据。若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参加债权人会议。这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参与重整程序的重要平台。在会议上,债权人能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还能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按债权分类组成不同表决组表决。若觉得草案符合自身利益,可投赞成票;若认为损害自身利益,可投反对票。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若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因执行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仍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是债务人,因经营不善进入重整程序。小朱、小李等作为债权人,小朱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了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小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在债权人会议上,小朱积极行使权利,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小朱认为草案符合自身利益投了赞成票,小李则认为草案损害其利益投反对票。之后,小许未能执行重整计划。

案情分析:

1、小朱按规定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可正常行使权利,且在会议上积极行使核查债权、表决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2、小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其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是其权利。
3、小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经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其破产,小朱、小李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已受清偿部分仍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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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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