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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的人是否还能担任担保人

时间:2026.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4人
律师解析:
被起诉的人能不能担任担保人,要分情况来看。
要是被起诉了,但还没被判定要承担责任,并且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理论上是可以当担保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作保证人。这时候,债权人会综合考虑其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要是被起诉人资产多、信用好,就算涉诉,债权人也可能接受他做担保。
要是被起诉后已经被判定要承担责任,进入执行阶段还没履行义务,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就不能担任担保人了。这类人信用不好,没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和信誉。而且,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审核担保人资格时,会把涉诉且未履行义务的情况当作重要参考,通常不会接受这样的人做担保。
所以,被起诉者能不能担任担保人,关键看其有没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及债权人认不认可。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问题被他人起诉至法院。小胡在进行一项商业活动时需要担保人,小许有意为其担保。小胡的债权人对小许的担保资格存疑,争议焦点在于被起诉的小许是否能担任担保人。小许称自己虽被起诉但尚未被判定承担责任,且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则认为小许涉诉,存在风险,不确定是否接受其担保。

案情分析:

1、若小许被起诉但尚未被判定承担责任,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此时债权人会综合考量小许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若其资产充足、信用良好,债权人可能接受其担保。
2、若小许被起诉后已被判定需承担责任,且进入执行阶段仍未履行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通常不能担任担保人。因为其已丧失良好信用,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和信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会接受这类人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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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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