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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6.10.1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有明显界限。
侵犯的客体不一样。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目的是让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侵犯公民名誉权,重点是损害他人名誉。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告发是重要特征;诽谤罪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让众人知晓,不要求向特定机关告发。
主观方面也有差别。诬告陷害罪主观故意是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诽谤罪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名誉。
法律后果上,二者量刑不同。诬告陷害罪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严重的处罚重;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刑相对轻。
在司法实践里,判断行为构成何罪,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要是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因工作竞争产生矛盾。小朱为了让小胡受到刑事处罚,捏造小胡贪污的犯罪事实,并向单位纪检部门告发。而小李出于嫉妒,捏造小胡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四处散布,导致小胡名誉受损。小胡认为小朱和小李的行为都侵犯了自己权益,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其主观上是为使小胡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单位告发,侵犯了小胡的人身权利和单位正常的调查活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2、小李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小李主观上是为损害小胡名誉,客观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使众人知晓,侵犯了小胡的名誉权,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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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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