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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里谁有权申请执行

时间:2026.10.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债权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获得胜诉判决后,要是相对人没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由于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以自己名义主张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胜诉判决让债权人有了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要是相对人不履行,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胜诉方,其合法权益就得通过执行程序来保障。所以,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相对人的财产,以此实现自己的债权。若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债权人,小何是债务人,小胡是相对人。小何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债权,影响了小许到期债权的实现。小许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何对小胡的权利。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许胜诉,但小胡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小许与小胡就小许是否有权申请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小许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2、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以自己名义主张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胜诉判决赋予了债权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若相对人不履行,债权人作为胜诉方,其合法权益需通过执行程序保障,所以小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小胡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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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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