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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形可获物质损害赔偿

时间:2026.10.1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37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因调查、处理重婚事宜产生的费用,像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可要求赔偿。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多,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可能造成家庭财产不合理支出,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能获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伤害。无过错方因家暴就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对年老、年幼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无过错方因虐待、遗弃导致生活费用增加、身体伤害治疗费用等,有权主张赔偿。
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并且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以及自身遭受的物质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决定离婚。同时,小朱还经常殴打小丽,实施家庭暴力。小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小朱赔偿她因调查小朱与他人同居的调查取证费,以及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小朱则认为小丽要求赔偿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小丽因调查此事产生的调查取证费属于合理费用,根据民法典,小丽有权要求小朱赔偿这部分物质损失。
2、小朱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小丽受伤,小丽因就医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也可要求小朱赔偿。小丽应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小朱的过错行为及自身遭受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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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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