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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财产是自己能拥有的

时间:2026.10.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能拥有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分割后的共同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这些财产归个人,不参与分割。
再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算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若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补偿。要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给大家的建议是,离婚时要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范围,尽量通过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分割。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小丽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小朱则坚持这是个人婚前财产。同时,婚姻存续期间小朱投资股票赚了一笔钱,小丽要求分割,小朱觉得自己辛苦投资不应分割。另外,小丽因长期照顾老人和孩子,希望小朱给予补偿,小朱却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名下的婚前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2、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小丽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小朱请求补偿,小朱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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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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