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能拥有的财产包括
个人财产和分割后的
共同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一方的
婚前财产、因
人身损害获赔或补偿、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这些财产归个人,不参与分割。
再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算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若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补偿。要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
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给大家的建议是,离婚时要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范围,尽量通过协商处理
共同财产分割。若协商不成,及时
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决定离婚,双方对于
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小丽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小朱则坚持这是个人婚前财产。同时,婚姻存续期间小朱投资股票赚了一笔钱,小丽要求分割,小朱觉得自己辛苦投资不应分割。另外,小丽因长期照顾老人和孩子,希望小朱给予补偿,小朱却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名下的
婚前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2、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小丽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小朱请求补偿,小朱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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