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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6.10.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条件并按程序进行。
条件按《民法典》规定,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在执行程序里,还需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
程序上,先准备诉讼材料,像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要写清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被执行人)信息,还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要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等。
接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会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安排开庭审理。审理时,双方可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判决。若申请执行人胜诉,次债务人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仔细审查是否满足条件,准备好充分证据。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借款到期后小胡未偿还。小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小胡怠于向小许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债权实现,于是准备提起代位权诉讼,小许则认为小朱无权代位行使小胡的债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债权影响了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且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同时小胡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小朱应准备好诉讼材料,包括明确原被告及第三人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状,以及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小胡怠于行使权利等的证据,向小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审理,若小朱胜诉,小许应向小朱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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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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