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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回迁房无特定性要怎么排除执行

时间:2026.10.07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50人
律师解析:
回迁房无特定性时,想排除执行可这样做。
先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能提执行异议。要证明对回迁房有合法权益,比如拿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里得明确回迁房具体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即便回迁房不特定,协议也能证明对房屋有特定指向和权利。
接着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可提供房屋交接手续、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燃气使用记录等,以此表明已实际占有使用回迁房。
若因客观原因没办产权登记,要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像开发商手续不全、政府政策调整等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会综合考虑。
还要证明对回迁房的权益能排除执行。也就是证明该权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如回迁房是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执行房屋会损害居住权益。
排除执行时,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听证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纠纷,名下财产被法院执行。其中涉及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并无特定性。小何作为案外人,认为此回迁房是自己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小许则坚持该房屋属于自己可用于执行。双方就该回迁房能否被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案外人小何可提出执行异议,若要排除执行,需证明自身对回迁房享有合法权益,如提供明确回迁房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小何要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可提供房屋交接手续、物业费缴纳凭证等。
3、若因非自身原因如开发商手续不全等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小何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
4、小何要证明自身对回迁房的权益能够排除执行,即该权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小许的债权,比如该房屋是用于保障自身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小何需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按要求提供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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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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