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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

时间:2026.10.0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有重要法律效力,不过二者有区别。
股东协议是股东间的合同,只约束签约股东,遵循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合法有效。股东要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其他股东可依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普遍约束力。它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公司所有活动都要在章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登记机关会把公司章程作为重要备案文件,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当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时,处理方式有别。涉及股东间权利义务时,一般以股东协议为准;涉及公司治理、对外关系等,通常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公司章程经过登记公示,公信力更强,能对抗第三人。
给大家的建议是,签订股东协议时,仔细审查内容,确保合法有效。制定公司章程时,要全面考虑公司运营各方面,明确规定相关事项。遇到冲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依据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他们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小朱享有公司额外的分红权。之后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未提及该额外分红权。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要求按照股东协议获得额外分红,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依据公司章程,不同意小朱的要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本案中,小朱、小李、小胡签订的股东协议约定小朱的额外分红权,该约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2、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等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经过登记公示,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时,一般以股东协议为准。因此,关于小朱的额外分红权问题,应按照股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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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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