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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担保人谁的责任承担更大

时间:2026.10.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大小,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借款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要是借款人没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担保人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分。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能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在连带责任保证里,担保人责任相对重些,因为债权人能直接要求其担责;在一般保证中,借款人责任更重,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过,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却拒不还款,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比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建议借款人尽量按时还款,避免违约。对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风险,谨慎选择保证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约定还款,小许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人,应先由小朱偿还,自己承担补充责任;小许则觉得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其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借款人小朱是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有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小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若小胡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仅在小朱确实无力偿还时承担补充责任;若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小许可直接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需先明确小胡的保证类型来确定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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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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