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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到的补偿金是否有优先权

时间:2026.10.0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员工在企业破产等特定情形下拿到的补偿金具有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其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会在这一阶段进行清偿。
这表明,企业破产时,员工补偿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即要先支付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以及因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等产生的债务,才轮到员工补偿金清偿。
若企业并非处于破产状态,而是正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就不存在“优先权”。此时,企业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正常支付即可。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情况,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确保自身补偿金权益;企业正常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补偿金。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公司除了欠小许工资外,还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此时,公司还有一些普通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小许认为自己的补偿金应优先得到支付,而普通债权人则觉得大家应按比例受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所以小许的补偿金应在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之前受偿。
2、但需注意,补偿金的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即要先支付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及相关债务,再清偿小许的补偿金。若公司正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则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正常支付,不存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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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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