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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自留地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时间:2026.10.02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26人
律师解析:
婚姻期间,自留地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自留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婚姻存续期间,自留地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像在自留地上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比如农作物售卖所得、养殖产品销售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等涉及财产分割时,不能分割自留地本身,但经营收益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自行确定分割方式。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中有一块自留地。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留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小丽则认为自留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分割,但基于自留地的经营收益可以分割。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自留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小朱要求分割自留地所有权的主张不成立。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留地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自行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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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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