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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情形下双方能否有解除权

时间:2026.10.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68人
律师解析: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照《民法典》,合同成立之后,要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出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和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表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请求权,和对方重新协商没结果后,能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看,要是继续履行合同会让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对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能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平衡双方利益。
但当事人不能自行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得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而且,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像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原材料价格因政策调整大幅上涨,这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小朱明显不公平,小朱与小许重新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小许则认为小朱应自行承担风险,不应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小朱有与小许重新协商的权利,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2、从公平原则考虑,若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小许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主动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3、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须通过法院,不能自行解除。小朱主张情势变更,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构成要件,法院会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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