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立遗嘱通常无法完全剥夺配偶的
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不过,
遗嘱得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要是配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立遗嘱人就不能通过遗嘱完全剥夺其继承权,必须为其留下必要份额,这是为保障这类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要是配偶有劳动能力或者有生活来源,立遗嘱人就能在遗嘱中不分配遗产给配偶,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由其他继承人
继承。这是因为遗嘱自由原则,立遗嘱人对个人合法财产有自主处分权。
因此,能不能彻底剥夺配偶的继承权,关键看配偶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就不能彻底剥夺;若不属于,立遗嘱人可自由处分财产,不把遗产给配偶。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是夫妻。小朱考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想把财产全部留给子女,不分配给小胡。小胡认为自己作为配偶,应有继承权。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自由分配财产。经了解,小胡有稳定的
退休金,具备生活来源且有一定劳动能力。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自由原则赋予立遗嘱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自主处分权。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小胡有生活来源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不属于此类继承人,所以小朱可以在遗嘱中不分配遗产给小胡,将财产指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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