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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时被告要怎么确定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被告的确定,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
如果损害是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所以要把实施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毕竟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监督和保护义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要赔偿。
损害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情况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担责,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这种情况以教育机构为被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受人身损害,学校等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担责,同样以教育机构为被告。若损害是教育机构外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此时被告有第三人和教育机构。
要是因产品缺陷致使未成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能成为被告。
遇到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要先确定损害情形,再准确找出被告,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被同学小胡推倒受伤。小朱家长认为学校和小胡监护人都应承担责任,而小胡监护人觉得学校监管不力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则称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担责。此外,小朱此前还因使用某缺陷玩具受伤,小朱家长也不知该向玩具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索赔。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被小胡推倒受伤一事,根据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胡监护人需担责。同时,若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小朱因缺陷玩具受伤,依据民法典,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玩具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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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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