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一般保
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可从三方面入手。
从
当事人约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的,是一般
保证。要是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有“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就视为
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承担顺序也不同。一般保证里,
债权人得先
起诉债务人或
申请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权利行使限制上也有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
抗辩权,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遇到保证方式相关
纠纷,建议先查看保证合同约定。若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在
主张权利时,要清楚不同保证方式下的责任承担顺序和权利行使限制。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在小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款时才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与小朱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人。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小许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小朱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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