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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如何定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78人
律师解析:
民事虚假诉讼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讲讲它的立案标准。
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捏造事实”,可以是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也能是对部分事实进行篡改、伪造。而且捏造的事实要达到让法院基于此作出裁判的程度。“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像起诉、反诉、上诉这些行为都包含在内。
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常表现为让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指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遭到重大损害,比如导致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名誉受损等。
三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只要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追诉。要是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向司法机关反映,维护司法公正和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小胡合谋,凭空编造了小胡向小朱借款50万元未还的虚假事实,并由小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小许作为小胡的朋友,发现该借款事实是虚构的,向法院反映情况。小朱的行为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若法院基于该虚假事实作出裁判,可能会严重侵害小胡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以凭空编造的虚假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条件,且该捏造事实足以使法院可能基于此作出裁判。
2、小朱的行为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同时若法院误判可能严重侵害小胡的合法权益。
3、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民事虚假诉讼罪的适格主体。因此,小朱的行为满足民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对其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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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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