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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先过世,其财产要如何处置

时间:2026.09.27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先过世,财产处置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先说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先把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在世的一方,剩下的才是过世一方的遗产。
再说过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分割后属于他的遗产。要是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就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来办,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要是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就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他们均等分配遗产。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遗产时要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遗产时能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要是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
遇到这种财产处置问题,建议先查看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再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各继承人之间可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先离世。在处理小朱财产时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自己,剩下的作为小朱遗产由自己和子女、小朱父母共同继承;而小朱父母觉得应将所有财产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小朱生前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在世一方即小丽所有,其余的才是小朱的遗产。
2、因小朱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个人财产和分割后属于他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子女、小朱父母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但如有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小朱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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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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