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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有抵押权的债权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在破产财产分配里,有抵押权的债权属于别除权。处理方式如下: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能对抵押物变价处理,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用参与普通破产债权分配程序。
要是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超出有抵押权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入破产财产,供其他普通债权人分配。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不够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供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确认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债权人还需配合管理人处置抵押物。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破产进行财产分配。小胡对小许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普通债权人小何认为所有债权应平等分配,不应让小胡优先。小胡对抵押物变价后,所得价款超过其债权数额,小何又主张该超过部分应归自己。且小何质疑小胡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及提供证明材料。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小胡有权就抵押物优先于小何获得清偿,小何认为平等分配的观点不成立。
2、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超过有抵押权债权的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入破产财产供普通债权人分配,因此小何主张该超过部分归自己不合理。
3、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小胡未做到,其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能存疑,需进一步核实。同时小胡需配合管理人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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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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