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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无法发放工资要怎么做

时间:2026.09.25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13人
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发不出工资,可按这些步骤处理。
企业得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开展清算工作,全面清理和核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的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向清算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工资债权的证据材料。要是职工对清算组核定的工资债权有异议,能要求重新核定。若清算组不重新核定,或职工对重新核定结果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这些法定程序,能尽量保障职工的工资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无法发放员工工资。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小许等职工按规定时间申报工资债权,向清算组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材料。但小许对清算组核定的工资债权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清算组拒绝,小许不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按此规定,职工工资在清偿顺序中有保障。
2、职工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资债权,并提供证据材料。若对清算组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定。当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对重新核定结果仍有异议时,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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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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