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民法典》规定,房地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要是两家或多家房地产公司进行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会解散,它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可直接向吸收方主张债权。如果是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都解散,一起设立新公司,原各公司的债务就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在合并程序方面,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要通知债权人,还得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能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若公司合并时没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合并前要全面清查和评估资产、债务,明确债务范围和金额。并且在合并协议里对
债务承担作出具体约定,这样能避免后续
纠纷。要是合并后出现债务承担争议,可通过协商、
仲裁或
诉讼等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胡、小许分别经营着两家房地产公司。两家公司决定进行吸收合并,小胡的公司吸收小许的公司,小许的
公司解散。在合并过程中,小胡的公司未依法通知小许公司的债权人小丽。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债权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小丽认为小胡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胡公司则认为按合并约定不应承担额外
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小许公司解散,其债务应由吸收方小胡的公司承担,小丽可直接向小胡的公司主张债权。
2、公司合并时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小胡的公司未依法通知小丽,小丽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双方就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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